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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

1、合同基础
工业、商业及贸易客户均可取得我方商品目录。我方接受的任何订单均应符合本销售条件。除非我方事先书面同意,其它条款概不适用。

2、交付
交付期限应根据商品目录中具体商品的存货以及客户与我方在交付前书面约定的运输方式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天金冈提供的交付地点为天金冈指定的物流中心或其他营业地址,对于要求送货上门的,天金冈可以代办物流运输,费用具体与客服联系。天金冈的标识交付日为工作日。任何天金冈向客户提出的交货日期或时间均仅为估算日期,不得将其视为我方合同义务。客户须自备卸货工具。

3、关于验收与拒收
收到货物时,请收货人务必在配送工作人员面前当场确认收到的货物无破损、封箱带未开启的情况下签收。如货物外箱贴有易碎标识,请务必当场开箱检查箱内货物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可直接在签收单上注明:内件损坏,本人拒收字样,由物流公司再返回天金冈;如产品不符,您可拒收。
如外包装有明显损坏迹象,您可以拒收该货品,并及时通知我们,我们会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如您签收外包装有明显损坏迹象的货物后再投诉货物有误或有损坏,恕我们不能受理。

4、退/换货
天金冈向客户保证,除非另有规定,自购买日后7天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缺陷")。自购买日后7天内,如客户发现缺陷,由天金冈选择换货或维修。 同时客户须附上相关文件。
产品在材料上或工艺上是否存在缺陷,由天金冈确定。维修或换货是天金冈工业对客户可能提供的全部补偿。除上述保证外,天金冈未做出任何其他保证。对于因目录产品误用、目录产品选择不当或应用不当而发生的目录产品缺陷索赔或保证索赔,天金冈不承担任何责任。除天金冈明确做出的保证外,天金冈工业未做出适用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默示或其它的保证。
购买任何现行天金冈产品("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7天之内只要产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且不影响再次销售,除非另有规定,客户可退货。同时须退还发票和相关文件。如果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客户也须退还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客户需支付所退产品含税价的17-20% 作为"退货操作费"。

5、价款支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客户应预先电汇支付所有货款。仅当双方明确约定时,可以用下列方式支付:a) 以银行电汇支付;b) 交货时付款;c) 或按合同约定支付。

6、责任限制
除非目录另有明确规定,我方为目录商品提供自商品风险转移至客户时起为期12个月的质量保证。上述质量保证规定不适用于正常损耗的情形。
权利主张正当的,我司将酌情在有关质保期内免费对商品进行修理("维修")以消除瑕疵或提供无瑕疵商品("更换")。但如客户已动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商品维修无法或难以进行,则我方无需承担上述维修义务。
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予以维修的,客户可要求合理减少价款("减少价款")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基于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主张包括: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未履行明文规定的质量保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例如有关产品责任的强制规定。我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损失,但故意违约的情形不在此列。
对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主张权利的,不受上述责任限制的影响。对此应适用强制性责任规定。除此以外,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任何保证和/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均应明确予以排除。无论上述保证和/或责任是何种类、也无论其由何原因造成。

7、适用法律与辖地
客户与我方之间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规定进行解释。所有合同争议纠纷由天金冈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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